本報訊(記者李金璽 通訊員杜海燕 王 克)4名竊賊精心預謀,駕車連夜從南召流竄至淅川盜得35萬元巨款后潛逃。昨日,記者從淅川縣檢察院獲悉,經該院依法提起公訴,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對劉某某、周某冰、周某奇、張某判處有期徒刑8年、6年、4年、2年,并處罰金。
2013年9月17日早上7時,淅川縣九重鎮派出所接警,稱轄區某工程有限公司保險柜里存放的35萬元工程款被盜。值班民警剛放下電話不到1分鐘,鈴聲再度響起,稱距上述失竊地點5公里左右的一飼料廠發生一起撬盜財務室案,雖無財物丟失,但廠內多個科室門窗甚至院內停放的轎車也遭破壞。由于案情重大,淅川警方迅速抽調精干警力組成專案組,經過大量的摸排調查。10月11日中午,在南召警方的大力配合下,淅川警方在嫌疑人家中成功將4人抓獲。經審訊,4人對撬盜保險柜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。
原來,9月16日深夜,有撬盜保險柜犯罪前科且在賭場欠下巨資的劉某某等4人在詳細計劃后,刻意規避沿途攝像頭,選擇縣鄉道路駕車來到淅川九重鎮,戴上事先準備好的手套、口罩蒙面進入一飼料廠行竊,無收獲后繼而翻墻進入一工程有限公司,采取掉轉廠區攝像頭、撬門等手段入室盜竊,盜取巨款后連夜返回南召。4人在經過南召板山坪鎮白河村時周某奇將4人作案用的帽子、口罩燒掉,后將作案用的撬棍、起子扔進南召黃鴨河。本以為做得天衣無縫,但還是被警方發現蹤跡。案發后,4名被告將所盜贓款全部退賠給被害人。
法院審理認為,4名被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竊取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的共犯。鑒于4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不同,法院根據不同情節綜合相關情況遂作出上述判決。 |